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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高职学生就诊制度(草案)



沪医保中心〔2007〕17号


为落实市府[2007]12号、市医保局、市财政局[2007]61号、市医保中心[2007]17号文《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》的文件精神,结合院校情况,特制定以下制度。

  • 校内门诊制度
  • 在校学生凭本人学生证、病史卡方可在医务室就诊,每次就诊付挂号费1.0元。
  • 每次就诊,本人应负所需药品及各项医疗费的10%(以角为单位计算,分币四舍五入)。
  • 就诊学生应尊重医生处理意见,不点名要药或强求转诊。
  • 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。

 

  • 转诊制度
  • 由于学院医务室条件所限,凡需到外院诊疗者,应有医务室开具转诊单,如未经医务室同意,自行外院就诊者,则不予以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。每次转诊单只限就诊一次。

 

  • 凡经医务室同意转诊的学生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就诊(节假日急诊除外),如自行擅往其他医院就诊,则不予以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。
  • 本院定点医院:

(1)、住院及门诊大病为(三级医院)——中山医院(徐汇区枫林路180号)

(2)、门诊为(二级医院)——大华医院(徐汇区上中西路499号)

4、如定点医院不能解决医疗者,需说明情况经医务室同意再转往其他医院,切勿自行择院就诊,否则不予以报销规定医疗费。

  • 节假日门、急诊制度
  • 节假日门诊原则上只能到离家最近的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(医院转诊除外),不能多家医院重复就诊,否则不予以报销规定医疗费用。
  • 学生节假日急诊原则上应到离家最近的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(医院转诊除外),不能多家医院重复急诊,否则不予以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。

3、平日发生急诊原则同上。

  • 报销制度
  • 凡经医务室转诊至指定医院就医者,凭“转诊单、医院病史卡、正规发票”等,可报销规定医疗费用的80%(凭证缺项者不能报销),挂号费、诊疗费、自费部份不能报销。
  • 凡符合节假日门、急诊制度规定的门、急诊凭挂号单、医院病史卡、正规发票等,经审核后可报销医疗费用的80%(凭证缺失者不能报)挂号费、诊疗费、自费部份不能报销。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本年度内审核报销。
  • 学生住院管理:在指定医院住院者:凭医院开具住(入)院通知单到医务室领取“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”第一联交给医院即可(签发起七日内有效)。本人仅支付自负部份(三级医院300元、二级医院200元、一级医院50元),起付标准以上部份由医保机构支付。住院通知单及其余二联住院结算凭证学校留存。
  • 凡在本市治疗门诊大病的学生,凭医院开具的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申请表到学校医务室领取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”(第一联:医疗机构结算联,第四联学生保管联),自签发起6个月内有效,凭此证就医,不再支付医疗费。
  • 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实习、课题研究等期间居住外省市,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,由本人现金垫付,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,凭出院小结、病史资料、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,按规定申请报销,经核准后,费用由医保中心划至学校后,方可报销。
  • 因病休学者应当回家休养,在办妥休学手续后到校医务室办理相关事宜。在享受学生保障的病休期间因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者,在休学结束后携带医院病史卡、医疗费收据等按规定标准经审核后报销80%。
  • 以下医疗费不属学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:救护车费、中药代煎费、各种矫形手术、生理缺陷治疗、美容、镶牙、洁齿、治疗脱发、植发、斗殴、酗酒、、自杀、交通事故等。

 

注:1、本规定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。

2、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小组。

2007、7、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