组织机构
审批单位:上海市紧缺人才培训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
颁证单位:上海市委组织部、上海市人事局、上海市教委、上海市成教委联合颁发中英文对照
《上海市现代企业法务经理CLO岗位资格证书》
实施机构
考试单位:上海市经理岗位资格考核办公室
上海企业管理培训中心(上海市十大紧缺人才培中心之一)
培训单位: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、上海经理学院
证书效用
(1)进入上海市紧缺人才信息库;
(2)由上海市紧缺人才事务服务中心等人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;
(3)作为企事业单位聘用中高层管理岗位的参考依据;
(4)长三角地区互认的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和人才交流;
培训考核目标
通过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,使学员了解企业法律实务的基本原理和模型知识,熟悉企业法务的基本操作原
则、步骤和方法,掌握企业决策的法律分析技术,具备法律事务经理应具备的管理能力。
培训考核模块内容
企业战略管理[环境(行业)分析、战略制定、战略实施、战略评估、战略控制与变革等]
劳动法[劳动合同签订、履行与解除,劳务关系管理,依法用工等]
经济法律实务[金融、税法、竞争法等]
工业产权法[专利开发、专利权的行使与保护,商标权的行使、管理与保护等]
商事法律实务[公司法、合同法、担保法、破产法、知识产权法等]
经营决策能力[本课程为综合能力的实务课程包括:经营规划决策、市场分析与营销决策、投资和筹资决策、生产管理决策
、成本控制、利税分析、人事管理决策等]
英
语[听、说、读、写能力、分为BFT初级和中高级,任选一级,相当于大学英语二、四、六级水平,初级通过即可。]
论
文[结合管理实践,运用所学的理论与知识,撰写一篇3000字左右的论文]
讲
座[开设管理前沿的讲座,开阔眼界]
培训考核学制
上述课程内容总课时188(含考试课时)不包括撰写论文和讲座课时,学制为4个月,全业余每周一天(双休日)
培训日期
上半年3月-7月,下半年9月-12月,学完一门考一门,考试形式分别为:开卷、闭卷,类型有:论述、案例分析、实务能
力、小组报告等。
培训考核费用
总费用3550元(含注册费、考务费、培训费、教材资料费、证书费等)报名时一次性交清。
报名条件
大专以上学历;
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;
有外语和计算机基础应用能力;
诚实守信。
(不限年龄、职业、工龄、户籍等)
报名办法
携带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一张一寸照片
填写报名表
报名日期、时间、地点
日 期: 即日起——2007年8月31日
地 点: (1)上海市江西中路215号173、175室(市民政局大楼二楼)
联系电话:63210107、63214139
(2)瑞金南路438号4楼(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)406室。
联系电话:64038624。(请电话联系)
联系部门:上海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紧缺人才培训部
报名办法:请学员先自行从网上下载表格:下载表格,填写后Email发送至simtckbc@online.sh.cn,我们将与您联系后再到现场注册。
值得推荐本项目的理由
(1)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威证书;
(2)务实的管理经典课程和讲座、富有经验的专业师资;
(3)不影响工作的上课时间;
(4)合理的且相对较低的费用;
(5)学员来自各行各业的管理者搭建事业发展的人脉资源;
(6)能有人才交流的择业机会;
(7)已获得一个岗位证书者,可免第二个证书的相同课程;
(8)10年来,已经有一大批经营管理者持证走上管理领导岗位。
附录:
法务经理——未来十大新兴职业
法务经理已经被不少网站媒体指称为“未来十大新兴职业”。这类职业最早出现在大型外资企业,称为法务专员、法务经理或
法律事务专员等。
国内目前的企业法务经理确已成为紧缺人才。理由如下:
1、企业法律事务经理的定位应该是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性质,落脚在管理而非法律上面;诚然,这是一种既有较强的法律
知识又兼备企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。作为法务经理,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,属于企业的管理岗位。就劳工关系而言,法务
经理受企业的管理和支配,而不受其他任何行政职能部门的制约,也不涉及行政准入门槛。所以,也可以认为是职业经理人的范畴
,只是目前上海乃至国内已经大量出现该经理人市场的雏型,从网站上大量的招聘启事既可见一斑;但是相应的尚未建立起一种培
训、培养机制。
2、目前就这一岗位提供人力资源的主要是律师。在发达国家律师分为私人律师、公司律师和政府律师。我国的公司律师尚处于
试点阶段,而上海还没有这种制度的雏形。
在英美西方发达国家,公司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,私人律师(社会律师)、公司律师、政府律师
在执业律师总量中的比例大致为70%、15%、15%,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。世界知名的通用电器公司所拥有的公司律
师队伍达400多人,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公司律师。
西方的公司律师既是公司内部人员,同时又是法律职业人员,决定了其管理的多层次性,公司律师既受公司管理,又受司法行
政机关管理,还受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。
而按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,一旦律师成为企业的内部成员,就不能以律师的名义执业了,甚至不得称其为律师了。这就意味着
,中国律师若不放弃其律师执业证,是不可能真正成为企业的法务经理的。
中国律师与企业法务经理之间存在两大分歧点:
其一,律师是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名义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,律师提供的是其专业的法律知识。但是,基于企业法律事务越来越
专业化和细化,律师的分工也越来越专业,甚至律师事务所也已经出现专业取向。所以,一名专业律师全能地处理一家公司尤其是
有一定规模公司的全部涉讼和非讼业务,更何况律师往往同时兼任几家公司的法律顾问,是无法象企业内部成员一样发挥作用的。
其二,律师往往是法律的术匠,却并不精于企业的管理。
而按照中国目前的情况,又很难想象一家中国大公司平时拥有一个人数几十上百的律师团,更何况乎规模中小的公司。
企业法务经理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,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事务中去,除了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纠纷和风险防范,还可
以专业化的整合各种法律资源。
3、除了律师就是通过资格考试并为企业所聘用的“企业法律顾问”了。
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,时至今日,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。
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;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,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
律顾问执业资格,企业法律顾问的资格门槛相对于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较低,而且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向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
等其他法律职业转变,大大降低了其含金量,使得人们对加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积极性大大降低,甚至不少人,尤其是有些在校
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企业法律顾问为何物,或者对之知之甚少,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统一
考试火爆的根本原因。
企业法律顾问受公司管理,又受相关行政部门管理,还受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管理。
同样,企业法律顾问倾向于法律工作者而非法律事务的职业经理人。但是,企业法律顾问若能成为作为职业经理人的法务经理
,倒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。
综上,根据我国的国情,企业法务经理这一岗位的设置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,甚至存在着急迫性;同样,建立和完善这一紧缺
人才的培训机制也是“依法治企”的呼唤。(详见2005/1/24 《职场指南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