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文明窗口创建标准与办法 (试 行)
  根据我院(校)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进展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工作安排,特制订本办法。 (一)、指导思想
  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构建和谐院(校)、创建文明单位为目标,以优秀的业绩、优质的服务、优良的秩序、优美的环境、优化的管理为内容,通过文明窗口的示范、带头作用,塑造院(校)的整体品牌形象,提升教职员工的文明素质,推进院(校)发展。
(二)、创建标准
1、业绩优秀: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明显的工作业绩,按时完成部门与岗位职责范围内及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,工作效率高。
2、服务优质:能开展职业道德建设,教工爱岗敬业,诚实守信,办事公道,热情主动。平时能实行首问责任制,服务意识强,服务质量高,服务态度好。
3、环境优美:有健全的消防安全和卫生保洁制度,内外环境整洁,物品摆放整齐,室内无吸烟现象。
4、秩序优良:教工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执行岗位纪律,按工作规程办事。无违反财 务制度现象,无事故隐患。
5、管理优化:各项规章制度落实,内部管理机制健全,管理方式完善,管理流程明晰;人员岗位职责明确,工作无重大差错,工作质量达到专业服务要求。
(三)、创建办法
1、创建文明窗口的部门,须填写《创建文明窗口申报表》,并按部门申报参加、对照标准创建、提出落实措施、开展自查自评、院(校)文明委抽查及考核验收等具体办法实施。
2、所创建的文明窗口既包括处室层面(含部、馆、所和分院),也包括班组层面。参加何类层面的文明窗口创建,由各部门自行决定。
3、院(校)文明委在对各申报创建的文明窗口进行考核验收后,对评上文明窗口的教职员工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。
4、文明窗口评选每年进行一次,一般在年底进行。
5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,不得参加文明窗口评选:
  发生重大事故的;
  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的;
  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现象的;
  独立核算部门因管理不善而未完成经济指标的;
  服务质量问题长期不解决而受到较多投诉的。
(四)、组织领导
1、院(校)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(简称文明委)领导整个院(校)文明窗口的创建活动,日常工作由院(校)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(简称文明办)负责。
2、总支范围内文明窗口创建的推进工作由各总支负责。
3、部门文明窗口创建的落实工作由各部门负责。

二、 关于《院(校)文明窗口创建标准与办法(试行)》的补充意见

各党总支,各部门:
 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颁发的2005版《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》已经下发。上海市国资委党委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8月29日正式下发了《关于贯彻落实〈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〉的通知》,要求所属各单位根据新的创建规定,结合自身实际,深入开展、积极参与市国资委党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,进一步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,推进企业文化建设。
  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党委系统文明办的通知精神,院(校)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研究决定,对院(校)办公室2005年7月11日下发给各部门的“沪经院委办发(2005)051号”《关于转发〈文明窗口创建标准与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,作补充意见如下:
(一).对原《文明窗口创建标准与办法(试行)》的第二部分“创建标准”作相应的修改、充实和提高,增加符合“市文明办2005版创建规定”新要求中有关的条款,并结合院(校)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,对原来《院(校)2005年度创建文明窗口考核表(试行)》作修改与新的设计,年终考核将以新的考核条款作为考核标准。
(二).在文明窗口创建评比中体现层次性,一为普通文明窗口,一为星级文明窗口;星级文明窗口在精神与物质奖励上都将优于普通文明窗口;文明窗口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,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,星级文明窗口的评选额度一般控制在普通文明窗口的10%左右,以评比过程中得分高低为准。
(三).关于《院(校)2005年度创建文明窗口申报表》(已随“051号文”一起下发)的填写、申报工作,各部门在10月21日前将参加院(校)文明窗口创建评比的《申报表》认真填写后报院(校)文明办,没有申报的部门将不参加院(校)文明窗口创建评比活动。
希望各部门根据“051号”文与补充意见的要求,深入开展院(校)文明窗口创建活动,进一步推进校园文化建设。

院(校)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
2005.9.6